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刑初8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农民。2009年12月因吸毒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6月因吸毒被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未执行);2015年10月因吸毒被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未执行)。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6)8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仲豪、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吴某至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庵东镇宏兴村邮电路XX服装店内,窃得林某的魅族魅蓝移动电话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30元)。2016年3月1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吴某至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庵东镇七二三大街XX专卖店内,窃得林某的苹果6Plus移动电话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740元)。2016年3月20日,被告人吴某主动至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庵东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已将涉案赃物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人周某甲、周某乙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涉案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及被告人吴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吴某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有自首情节,且已退还赃物,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9月19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许 越 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嘉婷(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