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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执356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与赵炎炎、赵永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赵炎炎,赵永军,于俊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3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负责人钟学德。被执行人赵炎炎,居民。被执行人赵永军,居民。被执行人于俊花,居民。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2执3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赵炎炎、赵永军、于俊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三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新林

审判员  张俊杰

审判员  梁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建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