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791号申请人王曙光,女,41岁,蒙古族,个体,住所地扎旗。被执行人陈新良,男,32岁,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巴彦乌兰苏木。王曙光申请陈新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曙光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锦涛
审判员 敖宝泉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天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