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鉴海北路326号。负责人程飞沫。被执行人闫超群,女,汉族,1986年1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韩文登,男,汉族,1981年1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宣恩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闫超群、韩文登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闫超群、韩文登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55998.36元,利息人民币1271.6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824.46元。因债务人闫超群、韩文登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闫超群、韩文登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闫超群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502.92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并支付本案和(2016)粤0606执3号案执行费;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韩文登在佛山市范围内有号码为粤Xxxx**车辆登记。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70168.1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建军执行员 黄业龙执行员 容毓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谭世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