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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1执108号

赵学洪与李强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6-26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学洪,李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81执108号申请人赵学洪,男,1969年5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执行人李强,男,1970年2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本院在执行赵学洪申请执行李强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18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明荣

审 判 员  王纯杰助理

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钟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