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97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被执行人刘传勤。被执行人许培秀。被执行人刘忠。被执行人刘小伟。被执行人刘加锋。被执行人袁增生。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传勤、许培秀、刘忠、刘小伟、刘加锋、袁增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9187.44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额为49187.44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昌商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执行员 赵光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