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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975号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传勤、许培秀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传勤,许培秀,刘忠,刘小伟,刘加锋,袁增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97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被执行人刘传勤。被执行人许培秀。被执行人刘忠。被执行人刘小伟。被执行人刘加锋。被执行人袁增生。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传勤、许培秀、刘忠、刘小伟、刘加锋、袁增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9187.44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额为49187.44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昌商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执行员 赵光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