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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3执46号

程怀英申请冯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怀英,冯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3执46号

申请人:程怀英,男,1956年7月29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清三营乡龙门沟村**号。

被执行人:冯贵,男,1957年7月22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程怀英申请冯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昌民初字第3965号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委托崇礼区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冯贵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本案委托执行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昌民初字第3965号的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树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振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