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民终568号

高凯玲与刘鸿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凯玲,刘鸿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民终56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高凯玲,1984年1月20日出生,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张国强,黑龙江法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鸿桥,现住海伦市。委托代理人刘海峰(刘鸿桥父亲),海伦市人,现住海伦市。委托代理人宋双柱,黑龙江朗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凯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伦市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凯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国强、被上诉人刘鸿桥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海峰、宋双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伦市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海伦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宏艳

代理

审判员  刘 娜

代理

审判员  王春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