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恢224号申请执行人游某。被执行人高某。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2执恢224号申请执行人游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滨中民一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新林
审判员 张俊杰
审判员 梁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建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