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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9025号

常恋与王小艳等公证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恋,王小艳,汤国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9025号申请执行人常恋,男,1991年1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小艳,女,1958年9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汤国辉,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常恋与王小艳、汤国辉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中信内民证字20016号公证书及(2015)京中信执字0129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确定:

一、借款本金人民币陆佰万元;

二、自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该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借款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三、实现债权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权利人常恋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未妥投。经查,被执行人王小艳名下有房屋四套,本院已依法进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小艳、汤国辉名下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已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常恋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小艳、汤国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常恋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90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淼

代理

审判员  刘海伟

代理

审判员  丁海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渠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