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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4民初414号

邹树清与张燕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邹树清,张燕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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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4民初414号

原告:邹树清,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白雪松,四川同兴(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燕军,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树清诉被告张燕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树清在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树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树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8元,减半收取人民���1354元,由原告邹树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岸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