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字第4632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27号。负责人王晖,总经理。被执行人朱金龙,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朱金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4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朱金龙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亦不能提供朱金龙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西民(商)初字第4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朱金龙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卫东
审判员 吕 祥
审判员 程中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思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