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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6民初293号

支某与张家口市金农盛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当事人
支某,张家口市金农盛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6民初293号原告支某,委托代理人范玉彪,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世余,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金农盛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京西果菜批发市场二期转角楼8号,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河子西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健。委托代理人胡泰安,系该公司企划部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冬,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支某诉被告张家口市金农盛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支某以需进一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支某负担。

审判员  刘建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汐颖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