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3900号
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总裁。
委托代理人:陈乐妤、周雯婕(特别授权代理),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斌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曾斌。
被告:曾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斌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曾斌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后旺
审 判 员 萧方训
代理
审判员 潘素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