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52民初1955号

国网重庆潼南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长荣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国网重庆潼南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李长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1955号原告国网重庆潼南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桥南大道258号。法定代表人汤雪松,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俊中,重庆市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荣,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重庆潼南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长荣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重庆潼南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重庆潼南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国网重庆潼南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唐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杜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