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2096号原告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鸣沙路203号。法定代表人刘永生,系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被告常晨,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住大武口区。
原告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常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由
代理
审判员李海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常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海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任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