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民终470号

李传胜与阜南县丰悦种业服务中心、广东省佛山市盈辉作物科学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阜南县丰悦种业服务中心,广东省佛山市盈辉作物科学有限公司,李传胜,怀远县盛农农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民终4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阜南县丰悦种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经营者:赵唐伟,阜南县丰悦种业服务中心业主。

委托代理人:郭凤银,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佛山市盈辉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法定代表人:叶宇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关仕平,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传胜,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贺杨,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怀远县盛农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

法定代表人:张凤维,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纪,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阜南县丰悦种业服务中心、广东省佛山市盈辉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传胜、怀远县盛农农资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阜南县丰悦种业服务中心、广东省佛山市盈辉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阜南县丰悦种业服务中心、广东省佛山市盈辉作物科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阜南县丰悦种业服务中心、广东省佛山市盈辉作物科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379元,减半收取为3690元,由阜南县丰悦种业服务中心负担1845元(已交纳),广东省佛山市盈辉作物科学有限公司负担1845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宏波

审 判 员  李 艳

代理

审判员  张志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房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