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民终4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阜南县丰悦种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经营者:赵唐伟,阜南县丰悦种业服务中心业主。
委托代理人:郭凤银,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佛山市盈辉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法定代表人:叶宇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关仕平,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传胜,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贺杨,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怀远县盛农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
法定代表人:张凤维,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纪,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阜南县丰悦种业服务中心、广东省佛山市盈辉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传胜、怀远县盛农农资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阜南县丰悦种业服务中心、广东省佛山市盈辉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阜南县丰悦种业服务中心、广东省佛山市盈辉作物科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阜南县丰悦种业服务中心、广东省佛山市盈辉作物科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379元,减半收取为3690元,由阜南县丰悦种业服务中心负担1845元(已交纳),广东省佛山市盈辉作物科学有限公司负担1845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宏波
审 判 员 李 艳
代理
审判员 张志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房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