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恢1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兖州市支行被执行人兖州市粮油供应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兖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兖州市粮油供应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生效法律文书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兖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杨明龙执行员 李金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