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9024号申请执行人邹广建,男,1956年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瑞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同盛里3号楼5单元102号。法定代表人葛万成。邹广建与北京瑞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06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确定:
一、解除邹广建与北京瑞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
二〇一四年四月五日签订的《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合同》;
二、北京瑞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邹广建支付房屋租金一万九千八百元;
三、北京瑞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邹广建支付违约金五千四百元;
四、驳回邹广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5元,由北京瑞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北京瑞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邹广建)。权利人邹广��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未妥投。经查,被执行人北京瑞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邹广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瑞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邹广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90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淼
代理
审判员 刘海伟
代理
审判员 丁海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渠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