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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刑终14号

陈震宇、张文胜贪污、职务侵占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终14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文胜,男,汉族,1969年6月6日出生于桃源县漳江镇,大专,曾系桃源移动公司基站建设维护部主任。因涉嫌犯贪污、受贿罪,2013年3月22日经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5月7日被逮捕,同年7月19日经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2月9日经桃源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2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凌星、刘科,湖南凌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陈震宇,男,汉族,1970年4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大学本科,曾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市桃源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桃源移动公司)副经理,分管建设维护部。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2013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同年6月3日经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2月9日经桃源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2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震宇、张文胜犯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于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5)桃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陈震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张文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陈震宇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三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张文胜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六百二十一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文胜不服,提出上诉。桃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将案卷移送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同年1月18日通知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同年2月17日,常德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完毕。2016年4月16日,常德市人民检察院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为由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同年5月13日,检察机关因补充侦查完毕提请恢复审理,本院决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陈震宇犯贪污罪、受贿罪,张文胜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侦查机关收集部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原审被告人供述的主体不合法,上述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致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5)桃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聂 敏

审判员 孙雪飞

审判员 刘亚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叶 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