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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10385号

叶桂玲与周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桂玲,周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0385号原告叶桂玲,女,1966年8月19日出生。被告周杰,女,1985年7月20日出生,大榕树(厦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编辑。委托代理人袁雷雷,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桂玲诉被告周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桂玲经我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叶桂玲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童学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旻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