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民辖终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弼君,男,汉族,现住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卜国亭,男,汉族,现住东营区。
原审
被告:钱娜,女,汉族,东营市教育局教育电视台职工,现住东营区。
上诉人张弼君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7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格林星城,属于东营区辖区,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审被告钱娜的住所地在东营区安和南区15号楼2单元1002室,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争议标的为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居住在东营区胶州路166号府前小区,该区域也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淑媛
审判员 杨敬栓
审判员 侯丽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程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