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3执814号

关于冯翱与冯丽琴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翱,冯丽琴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814号

申请执行人:冯翱,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冯丽琴,女,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冯翱与被执行人冯丽琴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1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尚未受偿金为房屋折价款265260元,诉讼费3827.5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3执8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索,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 宏 枝执行员 夏 怀 山执行员 呼延景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丽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