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814号
申请执行人:冯翱,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冯丽琴,女,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冯翱与被执行人冯丽琴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1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尚未受偿金为房屋折价款265260元,诉讼费3827.5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3执8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索,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 宏 枝执行员 夏 怀 山执行员 呼延景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丽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