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3521-1号
原告:张某。
被告:马某。
被告:梁某。
被告:李某。
被告: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马某、梁某、李某、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某、梁某、李某、郝某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其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马某、梁某、李某、郝某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张某提供担保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清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继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