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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3521-1号

张某与马某、梁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某,马某,梁某,李某,郝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3521-1号

原告:张某。

被告:马某。

被告:梁某。

被告:李某。

被告: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马某、梁某、李某、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某、梁某、李某、郝某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其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马某、梁某、李某、郝某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张某提供担保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清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继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