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602执恢266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与阚立芬、吴书滨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阚立芬,吴书滨,吴宝成,郭玉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恢2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代表人刘廷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锡城,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包永东,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阚立芬,无棣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吴书滨,滨州××××装饰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吴宝成,居民。被执行人郭玉英,居民。与被执行人吴宝成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吴宝成、郭玉英委托代理人吴书滨,男,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滨州镭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滨州市滨城区。与被执行人吴宝成、郭玉英系祖孙关系。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2执恢266号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查找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滨民三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新林

审判员  高 健

审判员  张俊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