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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8824号

陈美娇与李伟文、胡春明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终882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伟文,胡春明,陈美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88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伟文,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春明,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美娇,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上诉人李伟文、胡春明因与被上诉人陈美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委托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向上诉人李伟文、胡春明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在收到该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伟文、胡春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文莉

审 判 员  庄晓峰

代理

审判员  吴 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曹惠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