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88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伟文,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春明,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美娇,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上诉人李伟文、胡春明因与被上诉人陈美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委托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向上诉人李伟文、胡春明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在收到该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伟文、胡春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文莉
审 判 员 庄晓峰
代理
审判员 吴 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曹惠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