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39号
原告:张守亮。
被告:许东川,男,成年,汉族,住。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18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守亮与被告许东川、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守亮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东川、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守亮申请撤回对被告许东川、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守亮撤回对被告许东川、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守亮负担。
审判员 何丕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臧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