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856号申请执行人蒋永才,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执行人石世君,男,195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蒋永才与被执行人石世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8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石世君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永才于2016年0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石世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蒋永才表示该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8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世康
代理
审判员 郝志国
代理
审判员 彭 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苗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