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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856号

蒋永才与石世君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永才,石世君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856号申请执行人蒋永才,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执行人石世君,男,195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蒋永才与被执行人石世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8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石世君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永才于2016年0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石世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蒋永才表示该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8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世康

代理

审判员  郝志国

代理

审判员  彭 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苗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