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216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汉乐迪熊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汉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小欢,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周翀毅。
委托代理人:李丹雪,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乐迪熊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为与周翀毅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武汉乐迪熊音乐娱乐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武汉乐迪熊音乐娱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武汉乐迪熊音乐娱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武汉乐迪熊音乐娱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梅 飚
审判员 胡铭俊
审判员 胡 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卢宇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