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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终2161号

武汉乐迪熊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与周翀毅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乐迪熊音乐娱乐有限公司,周翀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216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汉乐迪熊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汉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小欢,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周翀毅。

委托代理人:李丹雪,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乐迪熊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为与周翀毅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武汉乐迪熊音乐娱乐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武汉乐迪熊音乐娱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武汉乐迪熊音乐娱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武汉乐迪熊音乐娱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梅 飚

审判员 胡铭俊

审判员 胡 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卢宇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