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6执234号申请人贾文明,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俊涛,男,1988年8月11出生。本院依据(2015)淮民初字第0101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贾文明与被执行人马俊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占营于2016年2月23日按照(2015)淮民初字第0101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马俊涛家中无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查询金融机构被执行人马俊涛及爱人晁静静没有存款,经查询车辆管理部门其名下无车辆登记。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已执行时,另行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樊廷生
审判员 杜运明
审判员 张常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