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207号罪犯秦东卫,曾用名秦东伟,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曾因犯强奸妇女罪于1995年3月2日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9月4日数罪并罚,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4)修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认定秦东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29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秦东卫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8月5日晚上,宋玉茂无故指使秦东卫纠集他人面带口罩窜至修武县方庄镇方庄转盘旁被害人康某某等人开的某电玩城,持铁锤等工具将游戏机砸坏5台。经鉴定,被毁游戏机修复价格为12200元。该犯系主犯。罪犯秦东卫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秦东卫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秦东卫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进
代理
审判员 刘喆
人民陪审员 张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