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2112号
原告:北京金氏亿超纺织品商行,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路**号*排*号。经营者:金志琴。
被告:郭相先,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原告北京金氏亿超纺织品商行为与被告郭相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金氏亿超纺织品商行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氏亿超纺织品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北京金氏亿超纺织品商行负担。
审 判 员 郭晓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徐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