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22执31号申请执行人严宏艳,女,1974年1月1日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周学礼,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满族,现住抚顺市顺城区。被执行人抚顺市挖掘机配件供应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宏艳与被执行人周学礼,抚顺市挖掘机配件供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学礼,抚顺市挖掘机配件供应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5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3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新宾民二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景文
审判员 彭 璐
审判员 秦利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