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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执1191号

秦佳辉与李建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佳辉,李建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1191号申请执行人秦佳辉,男,汉族,1996年10月26日生。被执行人李建丽,女,汉族,1970年3月7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440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秦佳辉申请执行李建丽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建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建丽银行存款1839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明

审 判 员  毛建

代理

审判员  李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