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279号原告张波。委托代理人张海山,西安市长安区细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少华。被告郭建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波诉被告郭少华、郭建博劳务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波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马 越
人民陪审员 杨更利
人民陪审员 王福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