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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279号

张波与郭少华、郭建博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波,郭少华,郭建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279号原告张波。委托代理人张海山,西安市长安区细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少华。被告郭建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波诉被告郭少华、郭建博劳务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波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马 越

人民陪审员  杨更利

人民陪审员  王福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