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字1630-1号原告张某某.原告王某某.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王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王某某、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吴 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贺永强 来自:
原告张某某、王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王某某、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字1630-1号原告张某某.原告王某某.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王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王某某、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吴 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贺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