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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民初227号

张兴德与亳州市深科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兴德,亳州市深科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初227号

原告:张兴德,男,汉族,1967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委托代理人:王圣扬,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福金,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深科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78521232L。

法定代表人:彭波。

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江炳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德与被告亳州市深科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兴德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575万元或查封、扣押两被告相当于人民币2575万元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出具(2016)诉保函字第011号诉讼保全担保函,为张兴德申请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张兴德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亳州市深科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75万元或查封、扣押两被告相当于人民币2575万元的其他财产。冻结亳州市深科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张兴德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佘朝霞

审 判 员  朱晓非

人民陪审员  郑巧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琪合议庭笔录时间:2016年6月20日地点:民二庭办公室合议庭成员:佘朝霞(

审判长)、朱晓非、郑巧玲

书记员:王琪评议:原告张兴德与被告亳州市深科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主审人:介绍案情(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德与被告亳州市深科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兴德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575万元或查封、扣押两被告相当于人民币2575万元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出具(2016)诉保函字第011号诉讼保全担保函,为张兴德申请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张兴德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亳州市深科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75万元或查封、扣押两被告相当于人民币2575万元的其他财产。冻结亳州市深科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张兴德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佘朝霞:同意主审人意见。郑巧玲:同意主审人意见。评议结果:同意主审人意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