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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行审80-1号

莱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诉青岛金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安监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莱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岛金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85行审80-1号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址莱西市行政办公中心5楼。法定代表人徐宏,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庶忠,该局安监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青岛金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莱西市工贸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青岛金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安监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本院递交了申请书,自愿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刘悦东

人民陪审员  刘思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蕾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