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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执1340号

刘国萍与冯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国萍,冯鹏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8执1340号申请执行人刘国萍,女,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冯鹏,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萍与被执行人冯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银行的相关情况,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8民初63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夏 文

审 判 员  王华恒

代理

审判员  张金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