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546号申请执行人宋光坤,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薛吉军,山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娟娟。被执行人孟召军。两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高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2执546号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滨杜民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新林
审判员 高 健
审判员 陈建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