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835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敬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