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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853号

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孔强生、叶水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孔强生,叶水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85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杜爱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莹,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孔强生,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叶水华,女,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孔强生、叶水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 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