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4民初2079号

山东巨野苏南商贸有限公司与曹愿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巨野苏南商贸有限公司,曹愿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2079号原告山东巨野苏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张景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解恒召,山东百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文杰,山东百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愿愿,女,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巨野苏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愿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巨野苏南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巨野苏南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9元,减半收取284元,由原告山东巨野苏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厚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