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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执恢52号

孙本欣与滨州市正元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本欣,滨州市正元畜牧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孙本欣,居民。被执行人滨州市正元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法定代表人舒凤,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2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孙本欣与被执行人滨州市正元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滨民三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新林

审判员  张俊杰

审判员  梁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建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