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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31执45号

马崇哲与马国德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崇哲,马国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31执45号申请执行人马崇哲,男,幼儿。法定代理人胡云芳,女,30岁,汉族,初中文化,城镇居民,无固定职业,系申请人马崇哲之母。被执行人马国德,男,37岁,汉族,初中文化,城镇居民,无固定职业。马崇哲与马国德抚养费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太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国德未按期履行法定的义务,权利人马崇哲及其法定代理人胡云芳于2016年3月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国德给付2014年2月至2016年1月共计24个月12000元的抚养费,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马国德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其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我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相关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胡云芳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该法定代理人胡云芳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6)陕0331执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军科

审判员  蔡宏涛

审判员  邢署霖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淑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