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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执字第00895号之二

张敬祝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蚌埠珠城分公司、沈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敬祝,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蚌埠珠城分公司,沈剑,李剑,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8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敬祝,男,1967年7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蚌埠珠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被执行人:沈剑,男,1973年6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李剑,男,1975年4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本院(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2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处置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2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松

代理

审判员 王 磊

代理

审判员 许富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智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