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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4136号

王三萍与王瑞娟、刘彦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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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4136号原告王三萍,女,汉族,1964年1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李素平、郭丽(实习),河南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瑞娟,女,汉族,1971年4月30日生。被告刘彦明,男,汉族,1973年5月10日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郑汴路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2层23、24号。

原告王三萍诉被告王瑞娟、刘彦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郑汴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张丽华自愿申请��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9元,减半收取149.5元,余款149.5元退回原告王三萍.

审判员 李 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伟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