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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7787号

杨三满与孙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三满,孙越,杜亚然,秦涛,陈芸,北京瑞宝鼎国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7787号原告杨三满,男,1963年3月4日出生。被告孙越,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杜亚然,女,1973年3月14日出生。被告秦涛,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被告陈芸,女,1984年3月27日出生。被告北京瑞宝鼎国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56号16层02-09单元。法定代表人孙越,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三满与被告孙越、杜亚然、秦涛、陈芸、北京瑞宝鼎国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三满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恒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维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