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665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腾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长林、荣成市威嘉斯水貂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荣成市腾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长林、荣成市威嘉斯水貂饲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5)荣崖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荣崖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