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637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王树萍,山东德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某。委托代理人吕红朋。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
审判员 翟 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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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637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王树萍,山东德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某。委托代理人吕红朋。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
审判员 翟 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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