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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637号

郭某与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时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637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王树萍,山东德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某。委托代理人吕红朋。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

审判员 翟 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晓娟 关注公众号“”